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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5月8日 放大 缩小 默认        

我市规范社会救助工作

 

  本报讯(记者 王晓宁)5月6日,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: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以城乡低保、农村五保制度为基础,城乡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工作,规范救助行为,近日,我市出台“十规范”强化社会救助工作。

  “十规范”即:个人申请规范:以家庭户主名义申请,必须载明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、成员劳动能力、月收入、家庭资产等状况;入户核查规范: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,并在每户核查表上签字;村(社区)民主评议规范:建立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;家庭收入核定规范:申请城乡低保必须申报和核定家庭收入。对有法定抚养、赡养、扶养关系人不在本家庭的,要将抚养、赡养、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;救助金确定规范:城乡低保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,享受低保金数量为人均低保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余额;社会救助对象公示规范:公示必须达到“三榜”;资金筹集和发放规范:社会救助资金一律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,严禁救助机构直接发放现金;救助对象管理规范:已批准的低保对象、五保对象,采取定期复查的方式进行管理,禁止采用全部推倒重来的方式代替管理;救助档案管理规范:对享受城乡低保、五保供养对象救助者,实行“一户一档”;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职能规范:设立基本一致职能办公室,主要承担社会救助的审批职能和社会救助受理、入户核查职能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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